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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犯罪构成”主要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包括独立的犯罪构成与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与共同犯罪或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等等。我国刑法上对罪数,即一罪和数罪的类型作出相应规定。
一罪是指一个犯罪。一罪的类型主要包括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其具体内容为:
1、实质的一罪包括以下3种:
(1)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典型的有非法拘禁罪、窝藏罪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如开一枪,打死了甲,打伤了乙,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按其最重的刑罚处罚,仅成立一罪。
(3)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例如,刑法典第260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中“虐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就是结果加重犯。
2、法定的一罪包括以下2种:
(1)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2)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例如常习赌博者即使实施数次赌博行为,只能构成赌博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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