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四次贩毒0.6克因“多次”情节获刑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269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我只贩卖了0.6克冰毒,怎么判这么重……”当宣判的法槌落下时,被告人不免惊叹道。日前,人民法院对该起贩卖毒品案作出一案判决,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50元,上缴国库。

2014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在镇多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俗称冰毒),累计数量达0.6克。2014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乘坐王山所驾私家车,准备给自己的摩托车加油,在车内,被告人将0.1克冰毒以1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同年的8月份,王某打电话约被告人在镇某小区见面,见面后被告人将0.1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9月份一天,李某打电话约被告人在镇中国银行与某浴场交界处见面,见面后被告人将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在曹某所租住的房间内,将0.2克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

2014109日,被告人被县公安局刑警队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的检测样本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胶体金法),结果呈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仍然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51164

  • 昨日访问量

    710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