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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报案内容与犯罪行为不完全一致是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327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

2013313日被告人沙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不慎将行人孙某撞倒,沙某即将孙某送往医院救治,孙某的亲属赶至医院了解事情经过后报警。沙某知晓伤者家属报警仍待在医院,警察到医院后传唤其到案接受调查在此过程中沙某亦无抗拒抓捕的行为。到案后,沙某如实供述了事实。经抽取沙某静脉血液检验,其血液中乙醇超标含量为143.9mg/100ml。沙某赔偿了孙某5000元,孙某对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评析】

对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被告人,不论他人报案内容是否与被告人犯罪行为完全一致,应视为被告人自动投案,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沙某酒后驾驶车辆撞伤行人孙某后没有逃逸,而是实施了停车查看并立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的行为,在被害人家属赶至医院见状后遂报警。对于沙某来说,其明知自身醉酒状态不可能在短期内自然消除且必然会被他人察觉,公安机关赶到医院后很容易检查得知其驾驶时处于醉酒状态,但仍然坚持在现场等待,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且无抗拒抓捕的行为,体现了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可以视为其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也明确将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视为自动投案。

综上所述,被告人沙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自首情节。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为143.9mg/100ml,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及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沙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被告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行为;且沙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对被告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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