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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卖人无权处分导致企业合同履行我们不能
由于在签订定向安置房销售合同时尚未办理房屋的产权证明,被安置人通常以自己的名义拿出购买的定向安置房的销售合同,证明自己是该房屋的所有者。然后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由于定向拆迁房屋是在拆迁的基础上取得的,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的人不一定是合同中记载的房屋的专有权利人,拆迁利益大部分由家庭成员分担。出卖房屋的行为未经其他共有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共同承认的,属于依法处置权。尽管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未经授权处理而失效,但在房屋交付或转让等合同履行阶段,其他权利人不会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时也面临着无法为继续履行合同提出索赔的风险,如交付房屋或协助转让所有权。
二、相关费用负担协议没有明确和延迟执行
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未对初次领取产权证所需缴纳费用由谁承担进行明确约定,在具备过户交易条件时存在双方相互扯皮的风险。例如,根据北京市的相关政策,二类经济适用房上市需要缴纳3%的土地出让金,买卖双方在协商房屋价款之时,未将土地出让金作为房屋价款考量因素,在后续得知土地出让金补缴事宜时,往往会对该部分款项由谁承担争执不下,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由此引发双方对簿公堂。
三、出卖人可以虚构房源信息致使买房人钱房两空
此类风险主要发生在“合同销售”的背景下。 由于房子不是买卖的,购买者不能现场检查房子,而出卖人交付房屋的义务通常是在房屋完工之后,通常需要2至3年。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出卖房屋为目的骗取购房款、伪造与拆迁单位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并以此虚假合同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 如果购房者未能核实房屋来源的真实性来支付房屋,将面临资金、房屋空置的风险。
四、房价不断上涨出卖人可以单方毁约、违约
由于定向安置房的特殊性,产权的初始购买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时间还伴随着价格的波动。在房价急剧上涨的情况下,卖方可能会后悔原来的销售行为,然后采取反悔按时支付、推迟所有权转让、要求提高购买价格、迁出其他权利人等手段违反合同、设置履行买卖合同的障碍。特别是在“合同销售”交易风险较大的情况下,由于房屋尚未交付,卖方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直接将房屋高价出售给他人,并在短期内将房屋交出、转让。
五、购房人资格欠缺导致企业合同履行经济困难
由于拆迁房屋在签订销售合同时没有产权证明,买卖双方将不会到建设委员会网上签字。虽然买受人可以实际占用和使用房屋,但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将无法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存在房屋无法转让的风险。即使买方提起诉讼,法院也需要审查其购买该房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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