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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履行能力,而且有可能判处缓刑的,一般不需要采取羁押措施。
但对于具有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情节的,在没有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情况下,一般都不需要采取羁押措施。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履行能力,而且有可能判处缓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之规定,对于在决定取保候审前尚不能履行或者没有履行义务的犯罪嫌疑人等条件,可以不对实施强制措施。
所以,对那些符合条件要求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不仅可以保证案件及时解决,而且还可以从侧面上防止犯罪的发生。如果不对实施强制措施的人进行取保候审,这就等于放弃权利给案件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当然,对执行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是否予以收监执行等情况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不需要取保候审,可以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是应当告知其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需要取保候审,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如检察机关认为涉嫌盗窃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但经审查认为可能判处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是一个情节严重的情形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这种情况一般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将嫌疑人转介到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决定。当然,这只是检察机关考虑案件需要而决定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不应当说只有上述情形之一才能适用取保候审制度。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才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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