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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6年10月,我借了朋友李某10万元,出具了借条给他,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我每月给了3000元利息,现在10万借款本金也一次性还清了。请问,我可以要求他返还已经给付的利息吗?
答:李某可以不予返还。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黄某向李某的借款,并未约定利息,黄某可以不支付利息。现黄某自愿每月支付了3000元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据此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黄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自愿每月给付利息3000元。该利息给付应认定为在无约定利息的情况下,黄某自愿支付,且黄某给付的利息并未超过年利率36%的法律规定。故黄某要求李某返还支付的利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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