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同号)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常见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三)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四)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五)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十六)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十七)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十八)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十九)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一)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二十二)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二十三)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