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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6年初,被告人邱某伙同他人在柬埔寨成立诈骗窝点,其间,朱某、陈某、江某等60余人先后加入该窝点,其中,朱某、陈某、江某分别带领一个诈骗团队,每个团队分别在一栋独立的楼里面,每个团队使用不同诈骗剧本,各团队成员之间平时不互相来往,但是会存在朱某、陈某、江某之间互相协助是情况,团队里成员分一线、二线和三线,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互相配合诈骗受害人。 认定朱某团队诈骗金额150万,陈某团队诈骗金额210万,江某团队诈骗金额185万。
法院认定该窝点为诈骗集团,邱某为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对三个团队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判刑十四年。朱某、陈某、江某认定为诈骗集团的主犯,也对所有数额承担责任,量刑分别为十二年至十三年不等,其余参加成员,诈骗数额按照其到达犯罪地点参加犯罪集团的时间起算,并对其参与诈骗集团后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量刑在一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
本案中,法院对于诈骗数额的认定是以参与时间为准,所有成员对于参与诈骗集团之后,该集团所有的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在电信诈骗案件中,一般都是采取公司化的运作模式,各成员参与流水线诈骗作业,本案中,就存在一、二、三线互相分工,在诈骗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互相配合实施诈骗。在诈骗行为完成后,再根据公司事先制定的分配比例,把诈骗的提成分配给扮演不同角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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