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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实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而来。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 报罪后面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第253条之一。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两个罪名又进行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既然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那么何为公民个人信息?这其实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认定的一个方面。在今年6月1日的生效《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的定义: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得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概括就是指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和反映个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在同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得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概括就是指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另外,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 号 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概括就是指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三者结合起来,公民个人信息就是指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个人活动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因为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之中,这三者之间其实也是有重合的。
通过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来,公民个人信息其实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并不是我们传统狭义的概念和理解,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网络认证信息也被纳入个人信息,因为现在网络很多都实行了实名制,一般一个IP地址对应特定的电脑终端,而特定的电脑终端往往又对应特定的人。笔者在处理一个案件过程中,就曾对此有深刻感触,就是因为一个邮件,通过邮件找到对方的IP地址,然后根据IP地址直接定位到特定的小区和房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也是有区分的,分为敏感信息和一般信息,对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或者说比较敏感的个人信息,比如财产信息、行踪信息,所采取的认定标准是从宽的。在《解释》第五条也规定,对于行踪、通信、财产等敏感信息,五十条就构罪,而对于其他一般信息可能要五千条才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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