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一般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学理上称之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准确裁量刑罚,防止机械理解和套用法律条文导致罪刑失衡,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规制、指引作用,是刑事审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案中,被告人欧某乐具有未成年人犯罪、从犯、未遂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根据其在案件中应负的罪责,对其在法定量刑幅度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即有期徒刑7年仍显过重,而对其免除处罚则显过轻。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决定对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即有期徒刑4年是罚当其罪,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二、符合举重以明轻的基本原理
当然解释的法理基础是公平正义,是重要的刑法解释方法,其中举重以明轻就是一项重要原则。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相比较,免除处罚明显比减轻处罚的力度更大,授予法官的裁判权更重、更大,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对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具有数个量刑幅度的,认为要么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要么免除处罚,只能在两者中作出选择,不能取两者之间即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显然不合情理,在逻辑上也不能自圆其说。换个角度,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形的犯罪分子,依据法律规定,法官有权对其裁判免除处罚,为何又不允许法官对其裁判减轻在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呢?这种观点显然不符合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不具有正义性。而且,在此种情况下,认为地方各级法院有权免除处罚或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无须逐级报核,而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则必须逐级报核,这种做法也不符合程序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要求,严重影响司法效率,浪费司法资源。本案中,被告人欧某乐系具有未成年人犯罪、从犯、未遂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所犯的贩卖毒品罪具有数个量刑幅度,二审法院对其在法定量刑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是依法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必要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三、符合我国刑法立法的根本目的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明确了减轻处罚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其立法目的在于统一适用标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均衡。根据体系解释和文理解释原理,该条款是对我国刑法关于单个减轻处罚情节的释义,并非对具有数个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亦或同时具有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如何量刑作出的规定。故认为无论有多少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无论是否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减轻处罚均不得突破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超出了本条的定义范围,也与本条的立法目的不符。
四、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
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2016年第五版)认为:(1)当行为人具有可以(或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而不宜免除处罚时,减轻处罚时可以下降两个量刑幅度;(2)当行为人具有可以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但根据案件情况不应免除处罚时,根据当然解释的原则,既可以下降一个量刑幅度减轻处罚,也可以下降两个量刑幅度减轻处罚;(3)当行为人具备两个以上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原则上也可以下降两个量刑幅度;(4)当行为人仅具有一个减轻情节,但下降一个量刑幅度裁量刑罚仍然导致宣告刑过重,不符合报应刑原则,导致不必要的刑罚时,法官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经最高法院核准,下降两个量刑幅度宣告刑罚。此外,由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张军主编的《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1年版)认为:“如果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只能下一个处罚。但是如果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或者被告人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不受此限。”
另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条款是针对个别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特殊案件,为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作出的特别授权,同时为了维护罪刑法定原则,防止权力滥用,规定了逐级报核程序。该款明确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逐级报核程序的适用条件是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包括不具有任何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和不具有在法定刑以下多档判处刑罚的法定情节两种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欧某乐不仅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且具有在法定刑以下两档内判处刑罚的法定情节,因此,不符合该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据了解,对于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不少地方法院均直接在法定量刑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内作出判决,而不逐级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1。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eryyy.com/。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