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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刑事开庭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631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和审查批准逮捕,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来办理。一般按照下列标准掌握:

(一)有证据证明有走私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2)查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价值或者偷逃税额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

2、有证据证明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2)视听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供认的;

4)有证人证言指证的;

5)有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6)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符合下列证据规格要求之一,属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有现场勘查笔录、留置盘问记录、海关扣留查问笔录或者海关查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的;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

3)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的;

4)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

5)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其他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是指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等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已查明的走私犯罪事实,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主要是指: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可能的。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eryy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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