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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玩网站设置专门链接,收集被害人联系电话与藏品信息。*甲公司总监通过微信购买以上信息资料提供给业务员。业务员按照话术单的要求,虚构“湖南文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身份,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与被害人联系,了解被害人持有的古玩藏品情况,并谎称有“买家”欲高价购买,骗得被害人到公司面谈。面谈过程中,公司总监、业务员及“买家”负责接待被害人,谈妥价格后“买家”提出需要进行鉴定方能交易。之后,公司业务员将被害人带至**中心。在被害人支付高额鉴定费后,**中心人员通过拍照、打印等方式制作虚假的《信息登记》交给被害人,“买家”再以各种理由取消交易,以此方式达到诈骗的目的。诈骗所得赃款按照如下方式分配:首先,按每笔1200-15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给**中心的张某甲等,余款由刘某乙按*甲公司内部约定进行分赃。其中40%付给接单业务员,10%付给参与配合接待的总监,5%付给“买家”,2%作为公司管理费,余下的用于支付公司固定工资、保洁费、水电费,最后剩余的由公司股东按比例进行分赃。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参与的犯罪事实中一笔为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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