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古玩为由进行虚假交易是否律师 广州诈骗罪刑事律师

2022-04-2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420人看过举报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在古玩网站设置专门链接,收集被害人联系电话与藏品信息。*甲公司总监通过微信购买以上信息资料提供给业务员。业务员按照话术单的要求,虚构“湖南文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身份,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与被害人联系,了解被害人持有的古玩藏品情况,并谎称有“买家”欲高价购买,骗得被害人到公司面谈。面谈过程中,公司总监、业务员及“买家”负责接待被害人,谈妥价格后“买家”提出需要进行鉴定方能交易。之后,公司业务员将被害人带至**中心。在被害人支付高额鉴定费后,**中心人员通过拍照、打印等方式制作虚假的《信息登记》交给被害人,“买家”再以各种理由取消交易,以此方式达到诈骗的目的。诈骗所得赃款按照如下方式分配:首先,按每笔1200-15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给**中心的张某甲等,余款由刘某乙按*甲公司内部约定进行分赃。其中40%付给接单业务员,10%付给参与配合接待的总监,5%付给“买家”,2%作为公司管理费,余下的用于支付公司固定工资、保洁费、水电费,最后剩余的由公司股东按比例进行分赃。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参与的犯罪事实中一笔为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eryyy.com/。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440589

  • 昨日访问量

    591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