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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涉及的法律问题 广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团队

2022-04-2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363人看过举报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关于传统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概念,2001年刑法修正案又对之进行了修订,予以进一步完善。为在实践中准确适用该罪名,20137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解释》),对传统寻衅滋事犯罪的四种类型包括随意殴打型、追逐辱骂型、强拿损毁型以及起哄闹事型进行了详细规定。寻衅滋事罪是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类型,理论界因刑法对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方式采取了相对宽泛的措辞,认为存在着定罪模糊、难以操作、自由裁量空间大等问题。严格把握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准确适用法律,避免寻衅滋事罪成为“口袋罪”,始终是实务界追求的目标。广州刑事律师团队从寻衅滋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的界限这几个方面,谈一下传统寻衅滋事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寻衅滋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寻衅滋事解释》第1条对寻衅滋事的认定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即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时,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两款规定的是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即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时,构成寻衅滋事罪。

前一种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一般是出于耍威取乐的动机,为了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在没有任何前因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人酒后实施犯罪的情况比较常见。如张稳财、安国虎寻衅滋事案,二人酒后无故踢倒防疫卡点的警示锥筒,并在防疫执勤人员询问后,拿刀恐吓、辱骂执勤人,二人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型。但实践中更多的行为人是属于借故生非型,即因日常生活中的摩擦或琐事,借题发挥。这种行为人往往辩解事出有因,《寻衅滋事解释》特别规定对于矛盾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此时,辨别行为人作案的起因是定罪的关键。如常仁尧寻衅滋事案,此案曾在网络上引发广泛的热议,关于常仁尧是否曾受到老师的体罚,在20多年后殴打老师是否属于小题大做,其将殴打老师的视频散布在网络上的行为是否有违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网友都曾有争论。在调查中未发现有充分证据证明老师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即使常仁尧对老师的教育方式不认同,也不能成为其随意辱骂、殴打老师并在网络上予以炫耀的理由。常仁尧的行为确实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有违公序良俗,对其定寻衅滋事罪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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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即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随意的字面意思是随自己的意愿,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必要条件在于殴打行为的随意性。广州刑事律师团队认为,认定随意,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上要看殴打他人的动机是何原因,殴打的对象是否带有选择性,是否有逞强斗狠、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的心理客观上要看殴打他人的过程中,是否对时间、地点有所选择,打击部位的强度,打击使用的工具,言语上是否带有辱骂和威胁性。

实践中,定性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不同。首先,两罪侵害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是通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进而侵害社会秩序,行为人的行为更多的是侵犯了与社会秩序相关联的法益,比如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通常会引起围观、报警甚至对周围人造成伤害,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引发恐慌,在案发当地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中的身体健康权。其次,行为方式不同。寻衅滋事罪是随意殴打他人,殴打的一般是不特定的对象,随机偶遇、琐事争执、一言不合出手打人,其行为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对象。故意伤害罪是故意殴打他人,殴打的则一般是特定的对象,矛盾久远、关系特殊邻居或亲属、时常争吵、借机打人,则多半是故意伤害罪。但需注意的是,有的情况下对特定对象随意殴打,情节恶劣的,同样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再次,犯罪手段不同。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实施的行为一般持续的时间较长,殴打次数比较多,造成的影响比较大,多存在胁迫被害人道歉,甚至要求被害人下跪、故意为难被害人等情节。故意伤害罪则多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以破坏他人的肢体、器官、组织完整和正常机能为追求,多存在提前准备棍棒、匕首、道具的情形,殴打时间持续较短,手段比较凶残,殴打部位也是身体的重要部位。最后,造成的后果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故意伤害罪要求被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

王小军寻衅滋事案中,王小军借酒滋事,仅因一名防疫执勤人员劝解其疫情防控期间尽量不要聚餐,就在检疫卡点无故殴打多名执勤人员,其行为就符合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且严重影响了防疫期间的公共秩序。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中,虽然常仁尧殴打的对象是特定的,侵害了被害人即常仁尧老师的健康权,但其殴打行为更多是侮辱性的,包括扇耳光、言语辱骂等,并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此外,常仁尧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不仅引发现场群众围观,而且通过网络传播视频的方式,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其行为更多的是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关于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疫情防控期间,辱骂、殴打防疫执勤人员,损毁防疫设施,无端滋扰防疫卡点的现象偶有发生,这种行为妨害疫情防控期间的公共管理秩序,影响执勤工作人员的工作秩序,定性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两罪虽然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但侵害的客体有所不同。妨害公务罪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正常秩序,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公共秩序,范围相对要宽泛。其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同。妨害公务的行为人目的是让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公务行为,而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一般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心理。最后,犯罪手段不同。妨害公务罪主要是暴力、威胁的手段,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则更广泛,不仅包括殴打、辱骂、恐吓等暴力、威胁的手段,还包括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

张稳财、安国虎寻衅滋事案中,二被告人虽有踢倒警示锥筒、踢踹防疫卡点帐篷等破坏防疫设施的行为,但并非因拒绝接受检疫、劝返等防疫措施而引发,属于醉酒后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主观目的。且因案发时凌晨时分,二被告人的行为也没有对防疫卡点的管理秩序造成实质妨害,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为妥当。

二、关于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网络谣言的发展是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出现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确实极大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经济社会也得以快速发展。但伴随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平台,有的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有的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误导民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有的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钱财还有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网络公关公司”“网络推手”,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帖、发帖等服务。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管理秩序。

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效规制网络谣言及相关犯罪,20139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明确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为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解释对规范网络不法言行,依法惩治网络造谣犯罪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是从法律层面上规范网络造谣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需要关注的是,该解释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网络造谣犯罪,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保护正常合法的网络交流活动,所以在使用时应严格依照法定标准,避免滥用。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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