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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以恋爱为幌子,索要财物后分手构成诈骗罪 广州诈骗罪律师

2022-04-2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725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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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以恋爱为幌子,编造各种借口索财后分手。

  湘汉检刑不诉[2020]28号 · 2020年05月22日

  文书要点: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毛家滩乡居民肖海兵肖某某介绍与毛家滩中学门卫黄成兵黄某某(63岁,离异)认识后,使用虚假身份,以和黄某某黄成兵谈恋爱为幌子,编造各种借口,分五次骗得黄某某黄成兵人民币83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广州刑事律师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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