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34145号 原告:A,男,194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A,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A,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3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被告B女儿),住同被告A, 被告:A,女,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A,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A,女,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A,女,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A,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A、B、C与被告D、E、F、G、H、I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晖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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