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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包昊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XX0104刑初9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XX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二部刑诉〔2018〕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7年期间,A1(另案处理)在经营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百能公司”)期间,伙同易旭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王2(另案处理),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团队,以百能公司名义,采用拨打电话、聚餐、旅游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百能易旭”养老院项目或认购“百能易旭”养老院原始股可获得7%-15%不等的年化收益利率等,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A于2015年9月进入百能公司位于本市徐汇区XXXXX号XXX室的办公地点担任客户经理,带领团队从事上述业务,经上海市XX公司鉴定,A担任百能公司客户经理期间,其团队募集资金人民币870余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人民币30余万元,34名客户实际损失人民币840余万元,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基本供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2017年8月25日,A退还投资人B投资款人民币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作为上海XX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A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A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系自首、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2017年1月25日,张2退还陈某1投资款人民币1.998万元;同年3月3日,A退还B某投资款人民币10万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A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A1、B、C、武某某、张1、D2、E、周某某、D3等的证言,工商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自述笔录、投资协议、收据、POS机签购单、产品宣传资料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被告人A及其团队以百能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受案登记表、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清单、案发经过、起诉书,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的到案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查封涉案财产情况, 3.被告人A的供述及其提供的投资协议、POS机签购单、手机照片、收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及退赔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A作为上海XX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A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A积极退赔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退赔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A2: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王胜国 人民陪审员  秦月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晓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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