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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A、B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包昊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B、C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徐刑初字第8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 辩护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XX指派, 被告人A, 被告人A, 辩护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XX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A诉刑诉(2014)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C、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D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4日2时许,被告人A在与本市某路某号在建工地、被告人B事先约定,伙同其丈夫、被告人A至上述工地盗窃扣件,其间,被告人A在被告人B许以利益后留于岗亭,放任A、B二人进入工地实施盗窃,被告人A、B在该工地窃得各类扣件共计314件(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307元),离开工地后被巡逻民警人赃俱获,后民警在被告人A指认下进入工地抓获被告人B某,被告人A、B、C到案后均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A、B、C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A、B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A、B系主犯;被告人肖某某系从犯,被告人A具有立功表现,建议对三名被告人均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A、B、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A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且赃物已被追回,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A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证人A、B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单位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A、B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A、B、C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被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已被追回的赃物予以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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