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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包昊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A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徐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
辩护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XX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A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B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C及其辩护人D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A因对被害人、公司同事B不满,遂与被告人A预谋劫取B财物,同年11月28日,A通过电话告知B的下班行踪,A遂尾随B步行至上海市某路某弄小区某号门口,趁A不备,从其身后一把拉下A跨在肩上的咖啡色女包一只后逃逸,后与A分赃,经鉴定,被抢女式拎包价值人民币169元,包内另有现金人民币2,300余元、公交卡(余额人民币4.2元)、OK卡(余额人民币111.64元)、钱包等物品,被告人A、B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A的亲属、任某某赔偿被害人B人民币1万元,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A、B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A、B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A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A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人A的陈述,而且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公交卡消费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刑事谅解书、上海市徐汇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A、B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A、B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任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已被追缴的赃物予以发还被害人,
任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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