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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包昊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1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徐刑初字第7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
辩护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XX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A诉刑诉(2015)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B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A至上海市XXXXX弄XXX号XXX楼,采用钻窗的方式进入XXX室后,再从XXX室的卧室阳台翻入XXX室,窃得被害人A放于次卧内的苹果牌MacbookAir电脑(MD231CH/A,13.3寸,128GB)一台(价值人民币3,749元)后逃逸,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A在上海市番禺XXXXX号楼二楼某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A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A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其系累犯,另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A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人A的陈述,而且有证人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赃证物品照片、发票、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监控录像及截图、上海市徐汇区发改委价格鉴定结论书和被告人B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A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赃款,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退赔的赃款予以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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