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昊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包昊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1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徐刑初字第10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
辩护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XX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A诉刑诉(2015)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B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1日4时许,被告人A与孙某经事先联系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5时许,A在本市杨浦区XXXXX弄XXX号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两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孙某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净重2.97克,到案后,被告人A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A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身患XXX疾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贩毒品未流入社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被告人A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A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甲基苯丙胺2.9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查被告人A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贩毒品未流入社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罗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连文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