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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设计之股权转让对象条款

发布者:王军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5日|分类:公司法 |598人看过


章程设计之股权转让对象条款

 

公司股东的合作大多建立在人合基础上,而股东的人合性应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人合,股东合作对象的改变可能导致合作基础的丧失。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为了保证这种人合性,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仅能转让给某个特定的股东或某几个股东,不能转让给公司股东之外的人,以维持公司股东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类似条款对于家族式公司更有利用价值。一般情况下,对于家族式有限责任公司,为防止外部人员的加入,可以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股权必须转让于特定股东或家族成员,不得转让于外人。

第×条本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不能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现有股东之外的股东;当股东转让本公司股权时,只能转让给本公司的现有股东。(或某个特定的股东,如股东甲)。

第×条-本公司股东对外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受让方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且不能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的竞争对手或与本公司经营具有同业竞争或类似营业竞争关系的主体。

第×条基本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已被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无论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辞职、被辞退、退休等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其所持有的股权仅能转让给公司董事会指定的股东或其他主体。

第×条、被激励员工转让其股权时,公司发起人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发起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被激励员工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第×条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客户的情况或股权转让后将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股权转让事项,必须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条在公司任一股东为非自然人的情况下,如果该股东的权益持有者计划直接或间接向其他主体转让其在该股东的任何权益,受让主体也为本公司另一股东的关联公司的,那么上述出售、发行、赎回、回购或者转让行为应被视为该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并应受限于本章程项下针对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权的规定的所有要求及限制

第×条在公司任一股东为非自然人的情况下,其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关联公司的,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第×××条在公司任一股东为非自然人的情况下,其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关联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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