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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他人信用卡 刷款3.4万元 该男子成宜昌首例信用卡诈骗案

发布者:李铁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银行 |928人看过

捡走他人信用卡,刷走3万多元。昨日,记者从宜昌市检察院获悉,宜昌一男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案,被移送三峡坝区检察院批捕,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7日发布《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后,宜昌首例被批捕的涉嫌诈骗者。

据检方介绍,4月23日,今年44岁的犯罪嫌疑人范某某,身为某保安公司员工,在某银行东山支行大厅值班时,被害人陈x(化名)持一张存有3.8万余元的牡丹卡到该行取款,范某某在指导陈x使用ATM机时,暗暗记住了陈x信用卡的密码。

陈 x在取款时,误将38000元看成3800元,在ATM机上取走3800元后,以为卡上已经没钱,遂将卡丢进大厅的废纸篓里。范某某待陈某离开后,立刻趁四周无人,将该卡捡起藏匿在身边。随后几日内,范某某持该卡多次在市内的某银行ATM机上取款,共取走人民币34340元。

三峡坝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仅用2天时间就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新闻链接: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7日发布公告,在《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已于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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