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大要案李铁祥律师:宋光军运输毒品案死刑复核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宋光军运输毒品案”中,二共同被告人宋光军、叶红军均已到案,另一同案犯杨波在逃。叶供述称杨是毒品的所有人,其与宋均受雇于杨。由于杨在逃,三人在共同运输毒品中的地位和作用,难以查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叶及杨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是本案量刑的关键问题。宋虽是携毒者,但不能因为毒品在谁包里就推定谁的地位更重要、作用更大。判断共犯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全面分析。
据叶供述,其是受杨指使监视宋的。从监视与被监视的关系看,叶的地位有可能高于宋。但这方面的证据不足,仅有叶一人的供述。因此,宋、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
在叶已被判处死缓且裁判已经生效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很可能在两被告人之间出现量刑失衡问题。宋虽系累犯,但因其所犯前罪为犯罪未遂,且不属毒品再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宋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宋死缓,既与本案事实、证据相符合,也与叶的量刑相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