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祥律师

  • 执业资质:1420520**********

  • 执业机构: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贩卖运输毒品辩护:走心辩护,毒贩死刑改判保命记

发布者:李铁祥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261人看过

贩卖运输毒品辩护:“走心”辩护,毒贩死刑改判保命记

导语:

姜某、汪某等七名被告被指控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公安机关侦查时,初步认定姜某贩卖、运输毒品十多公斤海洛因给汪某,事情的严重性可想而知,保命是家属首要考虑。姜某家属慕名找到湖北宜昌专办刑案的专业律师李铁祥律师,因提前了解了李铁祥律师办理的一些成功案例,姜某的家人爽快的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李铁祥律师担任姜某的一审、二审辩护律师。李铁祥律师全程跟踪,积极开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开展审前辩护,毒品数量由公安初查的十多公斤到起诉认定时大大降低,但一审法院开庭后仍判处姜某死刑,判处购毒被告汪某死缓。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姜某的死刑判决,改判死缓。

二审辩护(有删节)

本律师认为,二审焦点在于姜某是否应当判处死刑?

 围绕上述焦点,本律师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证:一是从姜某与汪某的罪责大小进行比较;二是从姜某的犯罪情节,包括从宽处罚情节和从重情节方面进行分析;三是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和要求方面进行分析,剖析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的问题;四是结合《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剖析本案中的死刑适用。总的观点,本律师认为姜某不应当判处死刑,而且其刑期应当比汪某要轻。

 具体阐述如下:

一、从罪责比较,姜某的罪责比汪某要轻,罪责要次

姜某与起诉书所列第二被告汪某相比,作用、地位、罪责均比汪某轻,不应列于第一被告的地位。

1、罪名。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本案对毒品来源并没有查清,只有上诉人的交待,公安机关据此并没有查清毒品来源,证明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所以,对姜某而言,贩卖行为证据不足,只能认定姜某运输毒品。

2、行为作用。汪某占据主动,姜某处于被动。

3、主从。一审判决认定姜某的作用地位比汪某高,没有事实依据。证据证明,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主导作用的是汪某,起着支配和主导地位,姜某起被动、辅助、协助地位。

4、身份。姜某是四川西昌大凉山山区的一位贫穷农民,在外承包一点小工程维持一家七八口人的生活,只是在外面把工程做了后结不到帐,工友逼迫要工钱走投无路,才在毒品利益的诱惑下,走上毒品犯罪。

二、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死刑案件所要求的证据最高最严的标准。

1、关键同案犯在逃,导致部分事实不清,作用地位不明。

2、证据不足,对第二笔犯罪应不予认定。对第三笔犯罪应考虑姜某受雇佣受指使的情节。

第三,证据没有达到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

三、姜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不具有法定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坦白情节,属于法定的酌定情节

2、现实危害性不大,毒品犯罪可以认定为未遂

3、从身份上讲:姜某没有毒品犯罪前科。

4、毒品数量:一审判决认定的2300多克海洛因,在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之内,或者是刚超过,并非数量巨大或特别巨大。

四、法律适用: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第五项《毒品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不应判决姜某死刑,而且刑期应当比汪某的死缓要轻。

律师后记

   毒品死刑案件,涉案毒品数量一般都是巨大或特别巨大,少的2公斤,多的大几公斤,上十公斤,有的几十公斤,本律师办理的毒品案件数量达到51公斤冰毒;近几年李铁祥律师办理毒品死刑案件有大几件,代理一审、二审,效果都比较好,大多成功保命。所以针对这类案件,律师的辩护主攻方向就是保命,法院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本律师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认为,刑事辩护要“走心”,即用心,专心,潜心,沉下心来办刑案。本案围绕这一主攻焦点,展开了四个辩护分论点,这四个分论点,也是层层推进;从论点力量强度角度考虑,可以分为核心论点、紧密论点、外围论点;核心论点作为支柱论点,紧密论点作为补强论点,外围论点作为“情感论点”。同时辩护律师要从法官审判思维角度考虑自己的论点被采纳的可行性,在律师辩护思维与法官审判思维中互相转换看论点,修正论点,校正论点,实质上这也是律师辩护策略、辩护论点的形成、筛选、提炼的过程。总之,一个辩护策略的形成不是随心所欲,拍脑袋拍胸脯随随便便定下来的,而是辩护律师围绕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这一根本目标,在个案中分析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结合律师辩护思维和法官审判思维反复研究反复考量反复推演而确定下来的。本律师作为从事法律实践工作20多年的感悟与大家分享:律师的价值在于技能而不在于知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撰写此文之际,深深感谢湖北省高院法官秉持公正司法理念,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庭审实质化,坚持审慎谦逊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