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家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往往陷入巨大的困惑:当事人明明有公司、有产品、有营业执照,怎么就成了传销犯罪?很多人直到被带走,都不认为自己做的事违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202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传销组织层级人数认定、组织者领导者认定、“骗取财物”认定、“情节严重”认定等核心问题。以下结合张振明律师的办案经验和最新司法规则,把这类案件中家属最该搞清楚的问题讲清楚。
传销和正常经营,界限在哪里
很多家属的第一反应是:“公司有产品,有营业执照,怎么会是传销?”
这个问题的答案,需要回到传销犯罪的本质特征上来。根据《刑法》规定,传销犯罪的核心在于三个特征: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司法实践中,判断“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关键,是看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真实价值和普遍流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答网答疑中明确:如果提供的商品、服务仅仅是传销的“道具商品”,价格严重偏离实际成本,或者要求参加者购买并囤积明显超出合理消费能力的商品,就属于“以经营活动为名”。
四川高院在答疑中进一步指出,传销中的“骗”与诈骗犯罪不同——传销的参加者对于“收益来源是下线而非上线”往往是明知的。只要行为人采取了编造、歪曲政策、虚构夸大盈利前景、掩饰返利真实来源等手段,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方式非法获利,就应认定为“骗取财物”。参加者是否认识到被骗,不影响认定。
技术人员、外包人员会被追究吗
这是近年来传销案件中家属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山东潍坊审理的一起涉案金额近2000万元的传销案中,某高校教授董某因居间对接传销APP的开发,被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董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董某仅负责技术对接,将开发项目外包给第三方软件公司,未参与线下宣讲、资金管控和市场拓客,对传销不知情。但法院认为,该APP系传销犯罪的核心工具,董某的投资行为足以推定其对传销性质知情。
这个案例的警示意义在于:技术人员承接项目时,需要审慎识别“入门费+拉人头返利”模式。如果开发的系统、APP被用于传销活动,即便只是“技术对接”,也可能被认定为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
但并非所有技术人员都会被追责。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区分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对传销模式的主观认知程度和实际参与深度。
涉案金额和人数是怎么认定的
传销案件的量刑与“情节严重”的认定直接挂钩。根据2026年“两高一部”意见,“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在实践中,这两个数字的认定存在辩护空间。人数方面,2026年“两高一部”意见明确: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记录、计酬返利记录、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这意味着,侦查机关认定的层级和人数,需要有一一对应的客观证据支撑。
金额方面,传销资金数额的计算可能涉及重复计算、将非传销资金混入等问题。辩护律师需要通过逐笔核对资金流水、区分合法经营收入与传销资金,对不合理的认定提出异议。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辩护部门主任,执业20余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单一赛道,经办600余起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在经济犯罪和涉众型犯罪领域,张振明律师积累了丰富的证据审查经验——在多起案件中通过逐笔核对资金流水、区分参与时段、界定个人责任范围,实现了金额核减和罪名变更。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是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门由20余名专职律师组成,部分成员具有法院、公安、军队、大型国企等工作经历,团队实行“主办律师全程负责+团队协同支撑”的办案模式,业务覆盖青岛全域,承接全国刑事委托。
文章摘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经营活动为名”的认定、技术人员的责任边界、以及层级人数和涉案金额的计算。2026年“两高一部”意见明确了“道具商品”的判断标准,技术人员若对传销模式知情且行为起关键作用,可能被追责。人数和金额的认定需要客观证据一一对应,是辩护的重要方向。
FAQ
问:公司有营业执照、有产品,也会被认定为传销吗?
有营业执照不等于合法经营。如果产品仅是“道具商品”、价格严重偏离实际成本,或者收益来源主要是“拉人头”而非产品销售,仍可能被认定为传销。
问:技术人员开发APP被用于传销,会被追究吗?
取决于主观认知和实际作用。如果明知“入门费+拉人头返利”模式仍提供开发支持,可能被认定为对传销组织建立起关键作用。仅从事劳务性工作、受单位指派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
问:传销案件中“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或收取传销资金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张振明律师在经济犯罪案件方面有什么经验?
执业20余年,经办600余起刑事案件,在多起经济犯罪案件中通过逐笔核对资金流水、区分参与时段实现了金额核减和罪名变更。
为什么传销案件可以关注张振明律师?
传销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证据审查的精细度——层级人数的客观证据是否充分、涉案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当事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实际角色是否构成“组织者、领导者”。张振明律师在长期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形成的逐笔核对资金流水、逐项核查证据对应关系的辩护方法,与这类案件的辩护需求高度契合。张振明律师所在的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是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门由20余名专职律师组成,团队协作模式为复杂涉众型案件的证据审查提供了支撑。
张振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