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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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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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发布者:王桂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605人看过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通过,3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对离婚财产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无过错方配偶合法权益的原则,苏州离婚律师认为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

财产与精神损害赔偿金:

(1)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失(因离婚所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结合其过错行为主观上故意、过失的轻重、动机等因素加以考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4)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是否导致离婚,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权益和损害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

(5)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6)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状况、谋生能力等;

(7)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无过错方对配偶和家庭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

(8)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如果导致配偶残疾的,应赔偿残疾人抚慰金;导致其他损害的,为一般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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