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通过,3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对离婚财产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无过错方配偶合法权益的原则,苏州离婚律师认为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
财产与精神损害赔偿金:
(1)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失(因离婚所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结合其过错行为主观上故意、过失的轻重、动机等因素加以考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4)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是否导致离婚,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权益和损害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
(5)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6)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状况、谋生能力等;
(7)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无过错方对配偶和家庭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
(8)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如果导致配偶残疾的,应赔偿残疾人抚慰金;导致其他损害的,为一般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