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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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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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生活困难方进行经济帮助

发布者:王桂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492人看过

离婚后对生活困难方进行经济帮助

(一)对生活帮助的数额、期限等,首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律师认为一般作法是:

1、短期或一次性帮助。

离婚时有生活困难的一方,年轻且有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具有暂时性,这时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2、多方面或长期性帮助。

离婚时已经结婚多年,生活困难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帮助方应在居住、医疗以及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应给予长期的帮助。

3、以个人财产实施经济帮助。

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在判决经济帮助时,是在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给双方后,从帮助方的个人财产中给予困难方适当的帮助,不能错误地使用共同财产来进行所谓的“帮助”,这实际上等于困难方用自己的财产帮助自己。

4、帮助的方式是多方面的。

帮助不限于金钱,也包括住房或其他生活用品等。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婚解㈠》27㈢

(二)经济帮助的终止

离婚律师认为在执行帮助期间,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其经济收入足够维持其生活时,帮助方即可终止给付。

原定的帮助执行完毕后,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给予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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