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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长期请病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汪正楼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367人看过

在试用期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刚来上班就生病请长期病假,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顾忌在医疗期内,很是为难。

很多人认为在医疗期内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法律的误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即在医疗期内不得行使劳动者非过失解除权(四十条的两种情形: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四十一条),但并未限制以第三十九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过失性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上面的理解,用人单位在具体规定录用条件时,可以将缺勤多少天规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当劳动者请病假进入医疗期时,就会产生缺勤,达到规定的天数,用人单位就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四十条第一项即为医疗期满后,在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医疗期未满的,劳动者还是享有医疗期。

结合上面两项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视为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满后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的举证要求很高,用人单位要注重平时规章制度的建设,注意收集证据,最终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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