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杨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刑民交叉时总的审理思路如何把握?—西安杨律师律师网|华律网

西安合同纠纷律师_西安债权债务律师_西安建设工程律师

用百分之百的热情办理每个案件,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刑民交叉时总的审理思路如何把握?

发布者:西安杨律师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 |205人看过举报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常常因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涉及或涉嫌刑事犯罪,导致案件审理中出现民刑交叉问题,由此又引申出已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否应当移送的问题。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借款人借款行为的性质,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民事意思自治行为还是借款人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只有首先界定了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才能确定纠纷属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范围,还是涉嫌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案件审理范围,进而明确已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否应当移送。正确界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可以达到既不放纵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民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又依法保护正当的民间融资行为,维护正常的民间交易。


一般来说,界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可以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的客观表现、款项用途等方面予以评判。对于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则可以依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认定的四个条件进行区分,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法定要件,其中主要是公开性和社会性两个特征的判断,对社会性特征的判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还是只对特定的个人,是审判实务中认定罪与非罪最直接的依据;对于民间借贷与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犯罪的区分,则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审查行为人的借款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从借贷发生的事由、钱款的用途和去向(是否与其借款时陈述的用途一致)、行为人的归还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是积极筹款准备归还,还是一开始就没有还款的打算而一走了之、没有归还的意愿等多各方面予以综合判断。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陕西 西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92891609

相关阅读

沙马牛牛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复核刑事裁定书

  • 全站访问量

    42564

  • 昨日访问量

    5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西安杨律师 - IP属地:陕西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