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通告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上班途中突发脑淤血摔伤能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算工伤,但负事故主要责任及全部责任的除外;如果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且是48小时内死亡的亦算工伤。否则, 都不能认定为工伤,故“条例”上班途中突发脑淤血摔伤等不能算工伤。
二、上班途中自己开车翻车受伤能算工伤吗?
按新(2011.1.1)《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从单一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机动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但同时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条件。自己开车翻车显然是本人主要责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该案若发生在2011.1.1之前,并在此之前作出认定,根据原《工伤保险条例》则可认定为工伤。因为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无论责任与否都能认定为工伤。
三、上班时突发心脏病死亡能算工伤吗?
问:李某工作时心脏病突发,当即死在岗位上,但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一切工伤责任自负的协议,请问这份协议合法吗?李某的情形可以算工伤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里的“工作时间”是广义的工作时间,既包括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还包括工作间隙中的休息时间。“工作岗位”既包括职工日常的工作岗位,也包括经用人单位指派和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指在上班期间职工突发职业病以外的,由于职工自身原因而引起的疾病,包括与工作无关的各类疾病,如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
本案中,李某虽与公司签订“一切工伤责任自负的协议”,但该协议明显违法,当属无效协议。我认为,李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猝死的,可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