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提供了周转用房的,则不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该费用的标准,按照由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进行补偿。具体而言,停产停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企业拆迁而导致停产停业期间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间接损失是指指停产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盈利的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