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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立案受害人可以自诉吗?

发布者:刘康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468人看过

 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要求:

  1、自诉人符合自诉的主体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对于自诉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害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案件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受诉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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