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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状态下一方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对方是否有权请求分割财产?

发布者:刘康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1042人看过

【导读】

在婚姻走到尽头时,有些夫妻和气分手,有些夫妻却为了财产分割反目成仇。那么,在分居期间,保管巨额财产的一方如果擅自转移、变卖、挥霍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是否就一定会人财两空呢?

【法规解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对“平等的处理权”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保管巨额共同财产时称其一次性取出后在短时间内全部用完,但未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财产用于合理用途,此时应认定其构成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其配偶享有的共同财产权益。同时,夫妻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故财产权益被侵害一方有权在婚内主张分割该部分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关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在夫妻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处分共同财产。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同时,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已经无共同生活可能,且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律师介绍】

   曹佳颖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陕西西安人,中共党员,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金融并购与风险防控法律事务部的首席律师。

   曹佳颖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对细节天生敏感,倾向于实际调查。以尽职尽责的精神最大化的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得到了当事人双方一致的认可与好评。作为一名女律师,不仅具有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敏捷、严谨,同时还具有女性特有的细腻和耐心。诚恳待人,认真做事是对曹佳颖律师最好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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