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合议庭在法院内公开宣判一劳动纠纷案件时,当事人胡庆刚对审判结果不满,突然拔出携带的尖刀,刺伤四名合议庭成员,其中两名法官伤势严重,一个被刺到心脏。目前四名法官现皆在抢救之中。
行凶者无疑应当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网上也出现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该判决书由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和先前的劳动仲裁一致,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告胡庆刚与被告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以下我们从三方面进行探讨:
一、原告败诉究竟是何种原因?
二、哪些证据能够证明有劳动关系?
三、如何创造证据证明有劳动关系?
一、原告败诉究竟是何种原因?
原告胡庆刚称自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2月23日在被告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员工请假单(未经公司领导签字或公司盖章)
证据二:考勤记录(复印件)
证据三:易新华签字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证据四:银行帐户明细
证据五: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工作服。
大家知道,在法院,证据为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你有理但是没有证据很有可以败诉。在证据上的认定,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有严格的要求。
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1、证据一。因为没有公司领导签名或公司盖章,没有证明力,法院没有采纳。
2、证据二、证据三。都是复印件,并且无法提供复印件的来源,而被方又不予认可,法院没有采纳。
3、证据四是银行卡明细。银行卡明细没有体现被告给原告发工资,法院没有采纳。
4、证据五是工作服一件。没有证明力,法院没有采纳。
可以看出原告提供五个证据,但都属于无效证据,因此原告败诉其实在情理之中。败就败在证据不足上面。
二、哪些证据能够证明有劳动关系?
原劳社部[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作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大家发现,(一)、(三)、(四)项有关的凭证用人单位容易造假,所以真正到了仲裁庭和法庭,不要相信用人单位会提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证据。本案中被告方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确实提供了职工花明册,但花名册上并无原告胡庆刚的名字,因此认为与胡庆刚没有劳动关系。
(五)项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这类证言不易取到,因为对作证的劳动者有后遗症,并且后果往往很严重。
这样只有(二)“工作证”、“服务证”了,事实上有些单位都不发这些东西。
这个时候,怎么办呢?
三、如何创造证据证明有劳动关系?创造证据?对你来说也许是一个新思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4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劳动者可以借助公权力机关创造对自已有利的证据。比如:
1、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尽快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作投诉笔录,可以要求劳动监察大队出具受理投诉的文书。笔录和文书都有可能成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当然你要和劳动监察大队提出,去调查的时候要对投诉者情况保密。
2、110与派出所。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是必须出警的,出警后按规定必须有出警纪录,重要的是可以作笔录。这里面的东东有些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