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蒋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永兰,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男。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13时00分,被告罗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沿成都市龙潭寺行驶至龙潭寺(龙潭路7医院路口)时,与原告蒋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及原告蒋某受伤。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承担全部责任, 蒋某无责任。被告罗某系川AXXXX号车的登记车主,该车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处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元,未购买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 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61504. 33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收到调解书之曰起三十日内,向被告罗某支付10527. 83元。
三、原告蒋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被告罗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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