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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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抵押担保保险理赔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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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高速公路管理处、庞玉军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仁东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6日|分类:综合咨询 |2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鸡西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鸡西高XX处)因与被申请人庞XX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9民终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鸡西高XX处申请再审称,庞XX是乘坐摩托车人,不是行人,也不是机动车驾驶人,其受伤原因是乘坐摩托车摔伤,其应向摩托车驾驶人主张赔偿,无权直接起诉鸡西高XX处。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是物件损害赔偿纠纷。庞XX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摔伤的具体地点及因果关系,其损伤后果不能排除是摩托车驾驶人造成的,从其起诉状自述看,摩托车行驶速度过快,摩托车驾驶人应当承担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庞XX举示的证据能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属于鸡西高XX处管辖范围,鸡西高XX处未能举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且涉案桥路面出现破损后,其在上面加盖铁板但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故鸡西高XX处对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二审判决考虑到摩托车驾驶人及庞XX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按主次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综上,鸡西高XX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鸡西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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