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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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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拒赔,保险公司败诉

发布者:来广宁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31日,原告张**在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处购买车辆保险一份,约定由被告为鲁YYX051轿车承保车损险等险种。2015年2月23日,张**无证驾驶被告承保的鲁YYX051轿车载刘**沿汶上县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到xx驾校附近时,与顺行的王**、闫**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报废已无维修价值。原告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附加不计免赔,保险金额241200元,找到被告理赔时被告知由于属于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拒赔。张**不服请来广宁律师协助维权。

  二、法律分析:

  现实中,车主为了保险起见,大多为车辆投保所谓“全险”,大体包含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本车司机险、乘员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等。保险公司一般在投保时都提供有格式条款,其上内容密密麻麻,车主一般很少细看。其中免责条款中会有如下内容:对于驾驶员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超期未审验、行车证未年审、营运车辆没有上岗证、营运证,或以上证件超期、驾驶员事发后未采取措施离开现场、饮酒或醉酒驾驶、实习期内驾驶牵引半挂车等情形的,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那是不是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保险公司一定会免赔成功呢?答案是否定的,来广宁律师作为保险理赔案件专家,多年来潜心研究保险赔偿案例,总结出致胜要素,基本上所有案件十案九胜,切实维护了保户利益。

  三、法院裁判:

  汶上县人民法院采纳来广宁律师代理意见,即使张**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形,依然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按照评估机构定损金额赔偿张**车辆损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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