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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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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桃林拒赔偿,律师出马获全胜

发布者:来广宁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5日|分类:保险理赔 |1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6日,原告杨**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泗水支公司协商由被告就原告所有的位于曲阜市时庄镇坊岭西村及后孔村的12100棵桃树承保苗木种植保险,保险期间一年,保额121万元,每棵桃树保险金额为100元。2016年4月份以来,原告发现桃树出现死亡,截至起诉时基本死亡殆尽。原告找到被告理赔时被告无故推诿,表示保险合同期限为2016年2月26日-2017年2月25日,而原告桃树出现冻害时间是在2015年11月及2016年1月,理赔请求不能通过。为维护合法权益,杨**找到来广宁律师,希望得到法律帮助。

  二、律师代理意见摘要:

  1、原告桃树死亡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于赔付。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桃树因冻害造成死亡,死亡桃树为11399棵,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每棵桃树的保险金额为100元,加上原告为此支出的鉴定费4万元,原告共计损失1179900元,上述损失应由被告依法赔付。原告桃树虽经历2015年11月及2016年1月寒冷天气,但由于当时营养未完全回流,形成层尚处于活跃状态,故2016年开春后的三四月份桃树依然存在长叶开花现象,直到4月中下旬营养用尽后才出现落叶死亡现象,故桃树死亡后果发生在被告承保期间内。对于冻害形成时间虽发生在投保前,但被告并未限定死亡原因是发生在投保前还是投保后,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根据《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之规定,应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2、被告拒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于法无据,被告声称投保时正值冬季桃树已死亡的说法不能成立。原告投保时间是2016年2月25日,而2016年的立春时间是2月4日,春分时间2月20日,所以原告投保时已经开春节气处于春天。被告作为国内最具权威性的专业农业苗木承保公司,在承保前已经前往涉案地块亲自实地查看后才做出同意承保决定,也可以证实投保时涉案桃树并未死亡,否则被告不可能同意承保。就像人身意外险一样,如果人已经死了,保险公司还会同意承保意外死亡险吗?道理显然是一样的。另外,承保前的极端低温是人所公知的自然现象及客观事实,被告承保时应该预料到可能会出现桃树死亡的后果,其在此情形下毅然决定承保,理所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理赔风险,因此出现保险事故应予赔付,否则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3、被告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将原告定性为保险诈骗的不法分子说法是对原告的人格侮辱,原告保留对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被告声称原告作为多年种植农作物的专业人士明知桃树已死亡仍然投保构成保险诈骗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告对作物的的专业程度相比被告来说差距很明显,被告作为国内最具权威性的专业农业苗木承保公司,无论是从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上还是承保经验上都远远超过原告个人,被告对保险事故应赔不赔,反而倒打一耙说原告是不法分子,严重侵害原告的人格和正常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179900元。

  三、法院裁判: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泗水支公司赔付原告杨**桃树损失款及鉴定费共计1179900元。

  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来广宁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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