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文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工地上受伤 农村户籍按照城市标准赔偿

发布者:陈强文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9日|分类:人身损害 |3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二审期间办案律师搜集新的证据证明受伤者工作地在城镇,生活居住地也在城镇,因此予以改判支持上诉律师提出的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对本案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及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依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一审中被上诉人张X儒、孙X梅仅是在答辩中陈述上诉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主张。另,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朔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载明被上诉人张X儒驾车施工时不慎将上诉人的右脚轧伤,故本院认定被上诉人张X儒、孙X梅证明上诉人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证据仅有二审中的证人证言,且与一审中的有效证据矛盾,故本院认定被上诉人张X儒、孙X梅主张上诉人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不成立;一审中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银川市,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事故发生前后上诉人工作、生活在银川市的事实,故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93140元(23285元/年×20年×0.2)。其他费用一审判决认定正确,其中医疗费为29463.81元、护理费1069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0元、鉴定费1600元、误工费17924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合计168725.21元。以上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有残疾赔偿金93140元、护理费10697.4元、交通费700元、误工费179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25461.4元,超出该项目赔偿限额11万元,保险公司应予赔偿11万元。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保险公司已经在该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该项下不再赔偿。上诉人的剩余损失48725.21元,被上诉人张X儒应当予以赔偿。因被上诉人张X儒已经赔偿18860.61元,故还应赔偿29864.6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本案中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审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X杰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元;

三、张X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X杰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29864.6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