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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要守住一个底线

发布者:张文豪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401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村内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转让、再发包等,无论是何种形式,都要守住一个底线,那就是不能改变原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那就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要是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完成。同时要考虑不同的发包主体等各种因素。

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存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农民集体所有,以及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三种情况。其中第三种情况,所谓“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常见以村民小组的形式存在,过去也叫生产队。所以会出现有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中,发包人是村民小组,有的发包人是村集体。

前述法条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流转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村民在遇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首先需要判断案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判断的关键在于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包括案涉主体是否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一村集体但属于不同村民组,是否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时应根据集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认定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

如果遇到了村委会将讼争土地发包给争议第三方农户承包经营,改变了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的情况,这种发包就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也应为无效。当事人可以起诉至法院,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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