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文豪|时间:2017年08月01日|15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巢民二初字第00527号
基本案情: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争议的焦点在于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是二者之和还是主车为限?
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第三者损失共计63900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现主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因此原告该损失应先行扣除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后,被告应按三分之一的比例予以赔偿即20633.33元【(63900元-2000元)÷3】;关于吊车费9900元及运输费2700元,被告主张按主车车损投保限额216000元,挂车车损投保限额130000元比例进行赔偿,原告也同意。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应赔付吊车费及运输费计4734.10元【(9900+2700)×130000÷(216000+130000)】;关于挂车损失,参照本院采信的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认可皖A×××××挂车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为119600元;对原告评估费,因其评估报告未被采信,该费用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应赔偿原告已支付的第三者损失20633.33元,赔偿原告皖A×××××挂车损失119600元,赔偿原告吊车费及运输费损失4734.10元,以上共计144967.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