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文豪|时间:2017年07月31日|6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观点:关于非医保费用。本案中,商业三者险合同中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的约定,应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太平保险芜湖公司并未将该条款作为免责条款列出,且未向投保人就非医保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未能履行解释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对太平保险芜湖公司关于非医保费用不予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驾驶证照问题。徐敏所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B2证,从技术水平和标准上完全能满足驾驶本案被保险车辆的要求。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也没有认定徐敏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被保险车辆不符,故对太平保险芜湖公司辩解徐敏系无证驾驶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营运损失问题。根据本案商业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的营运损失。太平保险芜湖公司已将该条款以蓝色黑体字体标注,徐敏亦在保险条款和投保单上签名确认,太平保险芜湖公司已尽到了相应的解释说明义务,该条款应为有效,对太平保险芜湖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应予以支持。故本案营运损失49692.96元、营运损失评估费用5000元,合计54692.96元不应由太平保险芜湖公司承担。根据原审核定,何光荣的损失总计193999.06元,太平保险芜湖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何光荣139306.1元,徐敏赔偿何光荣54692.96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5000元,徐敏还应赔偿何光荣39692.96元。因徐敏驾驶的肇事车辆挂户在凤阳县燃灯顺通运输队,凤阳县燃灯顺通运输队应对徐敏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