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豪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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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干活意外受伤了怎么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张文豪|时间:2020年07月15日|9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当事人是一名木工,在某烟酒店装修天花板时,因加长的梯子绑定不牢靠,梯子从连接处折断,当事人不慎从梯子上摔落,大腿骨折。后起诉包工头和烟酒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查明,2017年10月26日,葛X雇佣原告至某烟酒店做木工。原告在工作中从梯子上摔下来,造成右脚受伤。原告受伤后前往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根骨粉碎骨折、右外踝骨折。2017年11月3日出院医嘱为建议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陪护一;建议手术治疗、建议上级医院治疗;继续支具固定1月,右下肢3月内避免负重;等等。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820.87元。2018年2月1日,原告再次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外踝骨折愈合,建议休息1个月。原告受伤后与3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3月,原告向望湖派出所报警登记处理。

另查明,2018年10月22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因外伤致右右根骨粉碎性骨折,右外踝骨折遗留右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的后遗症,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自行支付鉴定费1500元。

再查明,结合原告诉请,本院认定原告因本次事件受伤造成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票据据实计算4820.87元;2、营养期经鉴定为90天,原告主张按50元/天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营养费为4500元(50元/天×90天);3、护理期经鉴定为90天,原告主张按132.88元/天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护理费为11959.2元(132.88元/天×90天);4、误工期经鉴定为180天,结合原告陈述、原告实际工作情况等,参照2018年安徽省城XX非私营单位分建筑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66.53元/天计算,故误工费为29975.4元(180天×166.53元/天);5、原告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3日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治疗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00元(8天×50元/天);6、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一处十级伤残,原告按照2018年度安徽省城XX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93元/年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残疾赔偿金为68786元(34393元/年×20年×10%);7、鉴定费按票据据实计算,并由原告自行支付1500元;8、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因交通费系实际发生,本院结合原告治疗情况酌情支持交通费400元。原告以上各项损失合计122341.47元。此外,原告构成一处十级伤残,本院结合原告受伤和治疗情况、原告自身过错等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600元。原告构成一处十级伤残,结合原告伤情及治疗情况,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不再支持。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报警记录证明、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明细、医疗费票据、录音资料、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告与三被告何者发生劳务关系,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葛X雇佣原告至某烟酒店做木工从事木工工作,由葛X发放工资,日常工作及现场施工均由葛X安排和管理。故原告与葛X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应当由葛X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在诉状及庭审中陈述其受雇于葛X,葛X曾跟原告提起活是从黄X处包来的,某烟酒店庭审中陈述,其将案涉装修工程直接交付给了黄X,结合上述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由黄X通过某种途径找到葛X来做涉案装修工程,葛X、黄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及辩论的权利,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身承担,故黄X应与葛X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是原告与葛X之间就本案事故发生各自承担何种责任。原告受雇于葛X从事装修木工工作,葛X作为雇主,应当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发放或配置安全措施和工具,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现原告因梯子断裂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葛X应当对雇员即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本身长期从事木工工作,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应当对自己工作时的安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原告在诉状及庭审中自述系工作中梯子突然断裂致其摔伤,其应当对现场工作环境和设施安全有明确认识,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配备相应的防护绳、护具等防护工具作业,其并未采取措施,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故原告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烟酒店将装修工程交付给黄X,并未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综上,本院结合原告受伤经过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等,酌定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葛X、黄X连带承担40%的责任,被告某烟酒店承担20%的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起事件遭受的损失,葛X与黄X应当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1344.59元(122341.47*40%+3600元*2/3),被告某烟酒店赔偿原告损失25672.29元(122341.47*20%+3600元*1/3),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葛X、黄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赔偿原告51344.59元

二、被告某烟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赔偿原告25672.29元

三、驳回原告苏X其他的诉讼请求。

2、律师点评。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在工作时受伤,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而非工伤程序。其本人、雇主、违法分包人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者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法官给他们酌定的责任分别是40%,40%,20%。

3、建议或意见。干活时受伤不要慌乱,保留证据,证明受伤的事实,证明谁是雇主,谁是场地管理者。雇主下次承包工程考虑给员工购买意外保险。店主应委托具有装修资质的主体装修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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