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豪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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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不予理睬怎么办?确认违法之诉,行政诉讼!

发布者:张文豪|时间:2020年07月14日|9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原告因土地被强行征收,但未看到拆迁文件,遂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拆迁文件。被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其已经答复或部分答复。

2018年7月23日,原告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县国土资源局公开原告所在的土地被征收的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并要求提供被告在村组织听证及张贴公告等所有材料。2018年8月7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回复》,内容如下:你们申请公开的土地已被征收,征收文件为(皖政地(2014)1404号),(皖政地(2014)683号),(皖政地(2014)682号)。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收到征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无听证材料。附件:1、(皖政地(2014)1404号)2、(皖政地(2014)683号)3、(皖政地(2014)682号)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年8月23日,原告又向被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县国土资源局公开“征用土地的详细信息,并提供关于该项目的立项、规划、征地、施工等所有信息,详细资料复印件;2、要求提供四至范围,详细用地勘测定界图(被征用土地的红线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3、要求县国土资源局限期复耕镇政府强占原告合法耕地并且归还给原告。被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对原告申请的相关信息进行答复。原告以被告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答复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对原告2018年8月23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违法,并判令其履行答复职责。

另查明,根据[2019]44号文关于印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自2019年3月19日,该县国土资源局更名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收到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申请进行答复,属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述规定,应确认为违法。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系重复申请不予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2018年8月23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限被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2018年8月23日申请的内容予以答复。

2、律师点评:本案行政机关因未履行对公民申请的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而被确认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类型的违法。

3、建议或意见:政府应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公民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正确的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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