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裸婚”态度的退却,“无房不嫁”成为婚嫁的主流态势。但是由于现在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而且经过长期的求学生涯,自己并无多少积蓄购房,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已经成为常见现象。但是当出现离婚纠纷时,房屋所有权归属如何划分呢?
由于闪婚闪离现象的加剧,最高法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且最高院民一厅著述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系统的阐述了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一、父母出全资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资(只出资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
虽然婚姻法、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归属问题的论述均详细阐述了此问题,但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出现房产分割纠纷时,并不能举证证明全资或者首付的出资人,当事人仍不知如何处理。所以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我们定当帮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还当事人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