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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房屋居住权吗?

作者:刘云海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次举报

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往往是核心问题之一。其中,对于房屋这一重要财产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离婚协议中开始出现关于一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约定。那么,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有房子的居住权吗?

一、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及性质

(一)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首次对居住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遗嘱等方式设立,且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性质

用益物权属性: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居住权人在特定的房屋上享有稳定的居住权益,不受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影响。

人身属性:居住权通常与特定的人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往往是为了保障一方在离婚后的居住需求,特别是那些在婚姻关系中经济弱势或因照顾家庭等原因而在住房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

二、离婚协议中约定居住权的合法性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规定为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等财产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约定一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以满足特定的生活需求。

(二)合理性分析

保障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在很多离婚案件中,一方可能由于经济条件、年龄、健康等原因,在离婚后难以立即获得合适的住房。通过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居住权,可以为这一方提供一定时期的居住保障,使其不至于因离婚而陷入无家可归的困境。

平衡双方利益: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约定居住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的利益。例如,一方可能同意放弃对房屋的所有权,但要求享有一定时期的居住权,以换取其他财产的分配或经济补偿。

符合公序良俗:保障离婚后一方的居住权益,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

三、离婚协议中约定居住权的注意事项

(一)明确居住权的期限

在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居住权的期限。居住权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时间段,也可以根据特定的条件确定,如居住权人再婚、购买住房等。明确居住权的期限有助于避免纠纷,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约定居住权的条件和范围

应当明确居住权的条件和范围,包括居住权人可以使用的房屋面积、房间数量、是否可以带他人居住等。同时,还应当约定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的义务,如维护房屋的正常使用、缴纳相关费用等。

(三)办理居住权登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居住权后,双方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确保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如果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可能无法对抗第三人,从而影响居住权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有房子的居住权。这种约定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平衡双方的利益。但在约定居住权时,双方应当注意明确居住权的期限、条件和范围,并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正在阅读这篇文章的你需要更多帮助,欢迎咨询刘云海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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