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要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资格独立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但是在现实中,存在股东以此为保护伞,滥用公司法人资格、虚设公司、诈害债权人、破坏交易安全等危害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也警示了广大的公司股东,一定要遵守公司治理规则,合法行使自身权利,才能防范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公司被否定法人人格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
2、设立公司时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
3、股东对公司不正当控制,使公司丧失独立法人人格
4、利用公司法人资格逃避债务或者诈害债权人
本律师提供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建议:
新《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经在使用人格否认这项制度,以保护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这些规则比较原则,可操作性比较差,缺少比较详细完整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范,难以有效地防范和规制相关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可以预计,随着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地位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将增多。从根本上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治理规则的另一方面,限制股东滥用权力,完善公司治理的补充制度。建议公司应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尤其是大股东正确行使的权利的制度,防止股东发生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发生,这样,股东才能避免承担连带责任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