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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所获巨额国家赔偿款,离婚时如何处理?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8次举报


一方婚前所获巨额国家赔偿款,离婚时如何处理?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V:

【案情简介】
  孙先生因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经过再审宣判无罪,蒙冤者重获自由。拿到赔偿款后孙先生开启了新的人生,一次相亲孙先生认识了李女士,二人很快结婚了。婚后的孙先生为了给爱的人更好的生活他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和一辆车,均登记在李女士名下。李女士常常以各种理由向孙先生索要钱财,夫妻间的争吵越来越频繁,不久后李女士便赌气回了娘家,想起自己的付出孙先生深感不公,故而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律师分析】

  一、孙先生能否守住巨额国家赔偿金?
  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规定可知,本案中国家赔偿款是孙先生婚前获得的财产,符合第一项中“一方的婚前财产归该方所有”的规定。
  同时由于孙先生的赔偿款系因蒙冤所获,是对其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一种赔偿,具有人身性质,即使是婚后取得也应认为符合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归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可知,孙先生婚前获得的赔偿款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孙先生个人财产,故而李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二、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该作何处理?
  孙先生于婚后购买一套房产和一辆车,并在李女士的要求下将房产和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依据前述法条规定可知,国家赔偿金系个人婚前财产。若孙先生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离婚时也应归孙先生个人所有。但是,本案中婚后购买的房产和车辆均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孙先生是否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未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知,即便孙先生存在婚内赠与之意,但其并未与李女士签订协议,没有约定将房产、车辆赠与女方个人,因此涉案的房产和车辆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一般也会考虑到孙先生的出资情况酌情予以多分。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