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分手,共同购置的房产怎么分?
杭州律师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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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牛先生与刘女士因工作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共同在外地打拼2年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真正属于自己的家。牛先生筹备了求婚仪式,求婚那天刘女士以工作为重为由提出晚些办理结婚登记。一次偶然机会牛先生发现刘女士手机上有不明男士发来的暧昧短信, 3个月之后刘女士提出了分手,并提出分割登记在刘女士名下的房产,但刘女士认为涉案房产是牛先生赠与给其的房产,不同意分割。牛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据查,两人在同居期间曾以刘女士名义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计算各方支付的首期款及还贷资金可知,牛先生出资占比60%,刘女士出资占比40%。
【案情分析】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由于没有一纸婚书的束缚,男女双方无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同居期间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认定也不同于婚姻法中的规定。本案即为典型的非婚同居产生纠纷的案例,关于本案涉及房产应认为为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问题,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判例可知,同居期间个人财产通常包括:同居之前一方所取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双方协议约定由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具有人身性质的费用;一方在同居期间因为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或由双方继承外。
具体到本案的情况,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可知,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因此本案中牛先生和刘女士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双方共有财产。
其次,在双方未就共有房屋归属或双方享有的份额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及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规定可知,涉案房屋一般会认定为牛先生与刘女士按份共有,由男女双方按照出资额确定各自享有的房屋份额,在诉讼中牛先生要证明自己实际出资情况可以收集银行账户流水、双方关于房屋出资往来的截图文件、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牛先生实际出资60%购房款的事实。
综上可知,虽然涉案房产登记在刘女士名下,也并不代表房产所有权归刘女士一人所有,牛先生有权按照出资额享有房产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