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还能主张分割共同共有的房屋吗?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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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刘某与所在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登记至刘某名下。王某与刘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载明:“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住房一套由王某与刘某共同共有,刘某居住南房,王某居住北房,其他公共部分双方共同使用”。离婚后,王某时常无故更换门锁并拒绝向刘某提供钥匙,导致刘某的正常生活受到了极大地不利影响。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归刘某所有,由刘某向王某支付房屋价值的40%作为折价补偿款。
案情分析:
离婚时,法院的调解书中已经载明涉案房屋为共同共有,那么刘某还可以主张分割房屋吗?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结合本案,在刘某王某离婚之后的几年中,王某数次更换门锁,阻碍刘某入住,致使刘某无法正常行使对于该房屋的相关权利,由此可以认定两人共同共有该房屋的基础已经丧失,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本案例中,经法院询问,刘某有能力向王某支付折价款,而王某却缺乏相应的支付能力,故而法院将房产的所有权判归刘某的可能性较大。另外,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夫妻双方的实际生活需求等因素也都是法院需要考量的。